股東大會有三種:
1、法定大會
根據相關規定,對于公開招股的股份公司而言,自營業之日起,其必須在最短不少于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時間內舉行一次公司全體股東大會。主要目的在于,審查公司董事在股東大會之前14天向股東提出的法定報告,讓所有股東了解并掌握公司的概況和所進行的重要業務是否具有牢固基礎等情況。
2、年度大會
故名思議,年度股東大會是一種每年召開一次的定期會議,一般是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結后的六個月內召開。而股東大會定期大會的召開,一般都是由法律強制規定的,因此,世界各國基本不對該會議的召集條件作出具體規定。
年度大會內容包括:變更公司章程,選舉董事,宣布股息,討論增加或者減少公司資本,審查董事會提出的營業報告,等等。
3、臨時大會
股東大會臨時大會一般是在公司出現緊迫問題,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而又無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需要股東大會臨時討論時而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
根據世界各國規定不同,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主要有列舉式、抽象式和結合式三種立法體例。我國采取的是列舉式,根據《公司法》第101條的規定,當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臨時大會:
(一)根據《公司法》規定或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當董事人數不足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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