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市場的管理除了要求國家有關法規的完備之外.還要求擁有嚴格的執法。執法不嚴,有法不依,仍然會導致有關法律條文的虛置。混亂的債券市場往往也存在著執法不嚴,或有法不依的問題。
因此,我們在制訂債券市場的法規和管理債券市場的過程中,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嚴格把握:
首先是信譽的原則。債券發行主體在使用債券籌資手段的時候,必須要具備到期還本付息的能力。這一點對國債和政府債券而言比較容易達到,人民群眾對各級政府總是可以信賴的,政府也不能不具備這樣的信譽,而且政府顯然也有手段來維持這樣的信譽。所以,最重要的是對形形色色的企業所發行的債券,要在事前進行嚴格的審查、評定和批準制度,企業必須依法誠實地向社會公開自己的財務資料,包括對所發行的債券價值有影響的資料,絕對不能允許隱瞞欺騙公眾和管理機構的情況發生,否則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這是從起點上保證債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
其次是債券的發行與流通要由權威機構嚴格審核和監管的原則。法律必須要有明確規定:代表政府的權威的金融管理機構,必須自始至終地介入債券市場所有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從發債企業的資格認定、批準發行、上市流通等,一直到還本付息,有關部門應依法對債券市場的監管負起全責。
再次是債券市場的自律原則。債券市場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其實是與股票市場的管理融合在一起的,二者在管理的原則上是基本一致的。證券經紀人往往也是既經營股票又經營債券,政府的管理也是將這兩個方面納入同一軌道進行的。當有價證券市場規模已經相當宏大的條件下,其市場的管理就很難只是依賴來自外部的強制監控,更多的日常的管理這時就應依靠市場主體自己來進行,要靠市場參與者們自覺依法行事,協調解決矛盾,建立自己的合乎法理的信用規則,自己管理自己。這也就是所謂自律原則。
最后是透明公開的原則。這條原則要求所有市場上的操作過程和信息,都要向社會公布,以確保各方面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保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并能夠在合法權益遭受侵犯時,能夠知道采取哪些合法手段和通過哪些合法途徑,有效解決問題,維護作自己的正當利益。公開透明是現代國家和市場經濟的重要管理原則,這是一條能夠在最大限度上保證公平公正的交易,和矛盾處理結果的基本法則,從而帶來穩定和健康的市場運作和發展。這條原則也可稱之為陽光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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